律詩尾韻聲調“仄→平”模式考釋
中國古詩,從《詩經》到魏晉詩歌,格律都尚欠謹嚴,到了南朝永明年間,經過長時間的醞釀、探索,周�J、沈約等人對此進行了系統梳理和總結,充分考辨音樂與詩歌的相互關係,並生成一種新的詩體:“約等文皆用宮商,以平、上、去、入爲四聲,以此制韻,不可增減,世呼爲‘永明體’”,倡導詩文創作講究四聲八病,恪守聲律,務使聲音平仄相錯,高低相對,以求各種樂音相協的錯綜和諧的律動之美。唐中宗時期的五言詩,大多平仄調諧,對偶工整,開格律詩體的風氣之先,促成了五言、七言格律的普及。同時也爲絕句、對聯樹立了音韻標尺,生成對稱統一之古典美學。
四聲中平則平聲,上、去、入則歸爲仄聲,四聲二元化後,平仄有規律地交錯排列,可使聲調多樣,韻致叢生,平添了詩歌的韻律之美。體現在五言、七言格律詩及其絕句中,其奇數行尾調都是仄聲(例外的只有稍有變化的五言或七言詩中首句的尾調爲平聲),倒數第二行的尾字基本不押韻;而偶數行尾調則無一例外是平聲,不是“仄仄平”就是“仄平平”,呈現獨特的“仄→平”模式。爲什麼不是相反?其生成理據何在?
五律的平仄模式有四種類型,其餘三種都不過是其變種形式(七律的平仄模式和原理與五律基本相同,從略):“仄仄平平仄,平平仄仄平。平平平仄仄,仄仄仄平平。仄仄平平仄,平平仄仄平。平平平仄仄,仄仄仄平平。”
統計可見,除奇數行首句有一個例外變化外,其餘都符合奇數行“尾仄”,偶數行“尾平”這一“仄→平”模式。七律有“一、三、五不論,二、四、六分明”之說,落實到五律則是“一、三不論,二、四分明”,這種網開一面的情形對七律、五律及其絕句的尾調皆不適用。即,奇數行的“尾仄”和偶數行的“尾平”這一模式似乎不言自明。這一模式的生成或可從樂律着手予以解釋。
關於陳寅恪《四聲三問》的追問
要解釋律詩或絕句尾調“仄→平”這一韻律模式的運作生成,不可忽略音樂這一視角。《詩經》以還,詩多是可以入歌的,“詩言志,歌永言,聲依永,律和聲”。《詩經》中就有詩、歌、聲、律的相生、相伴、相協、相和的自覺,“詩三百篇皆可歌可頌可舞可弦”。無論詩律、詞律,還是曲律,都與樂律息息相關,都是詩歌與音樂相結合的產物。論詩總關論樂,樂中觀詩,詩中有樂,呈現一種循環論證。所謂“詩者宮徵之所諧,管絃之所被也”,而且詩與歌是可以相互轉化的,“樂辭曰詩,詩聲曰歌”。論詩幾乎必定論樂,論樂亦常論詩。四聲以及其後的平仄二元化都與音樂密切相關。由於平仄依據四聲而定,要想釐清平仄與音樂的關係,必須首先闡明四聲與音樂的關係。
關於四聲的緣起,陳寅恪先生的《四聲三問》一文有過獨到而影響深遠的考據和論證。他認爲入聲爲一類,另一類爲平上去三聲,“但其所以分別其餘之聲爲三者,實依據及摹擬中國當日轉讀佛經之三聲。而中國當日轉讀佛經之三聲又出於印度古時聲明論之三聲也……故中國文士依據及摹擬當日轉讀佛經之聲,分別定爲平上去之三聲。合入聲共計之,適成四聲。於是創爲四聲之說,並撰作聲譜,借轉讀佛經之聲調,應用於中國之美化文”。其結論就是“平上去入四聲之分別,乃摹擬西域轉經之方法,以供中國行文之用”。陳先生的論證多所洞見,多年來見重於學界。不過,他把與轉讀幾乎相輔相成的“梵唄”擱置一邊,近乎武斷地認爲該“所造新聲乃轉讀之聲,非梵唄之聲”,原因是“蓋轉讀之聲即《詩品》所謂不備管絃,而有聲律者也。梵唄問題非本篇範圍,似可不論”。這個理由比較牽強,值得商榷,因爲音樂化的“梵唄”其實與“轉讀”關係相當緊密。《高僧傳》有言:“天竺方俗,凡是歌詠法言,皆稱爲唄。至於此土,詠經則稱爲轉讀,歌贊則號爲梵唄。昔諸天讚唄,皆以韻入弦管,五衆既與俗違,故宜以聲曲爲妙”,可見都偏重經文轉讀時對音樂聲曲的講究以及相互之間的配合,可謂相得益彰。
這種表徵爲音樂性“歌贊”的梵唄,據王小盾考證,都是源自西域的音樂曲調,即魏晉南北朝時期以西域語言唱頌的“胡唄”。而沈括《夢溪筆談》早已提到四聲與梵唄的關係:“音韻之學,自沈約爲四聲,及天竺梵學入中國,其術漸密。”可見唄讚不外是配合韻文的聲曲與絃歌。正如饒宗頤所言:“聲之與文,二者相倚爲用。顧轉讀所重在聲,諸天讚唄,皆以韻入弦管,此音樂之事也;以言夫詩篇,則以文爲主,以聲爲輔,其聲文之妙,在於‘觀宮商’,轉經唱詠之宮商,與詩律協調之宮商,事雖殊途,理自相通”。這些考訂表明,永明的詩律、樂律與佛經唱詠的密切關係,闡明沈約的詩律如何賡續中外樂律,並創造性地深化了詩律的樂律化。
沈約爲何以音樂樂律論詩歌聲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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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的轉讀與梵唄之密切關係,佛教經唄對南齊時期的音韻探索,以及文人創作對佛教經唄的取法,說明古代詩歌與音樂的互惠關係,既有對我國傳統的繼承,也受到西域的影響。至南北朝時期,經沈約等精於樂律且勤於探討詩歌聲律的有心人的精研,詩歌語句間音、聲既對立又統一的相剋相生之道,更加可操作的永明體詩歌規範之創立,樂律化、系統化的理論自律,就此水到渠成(標粗以強調對比):“欲使宮羽相變,低昂互節,若前有浮聲,則後須切響。一簡之內,音韻盡殊;兩句之中,輕重悉異。妙達此旨,始可言文。”“若以文章之音韻,同弦管之聲曲,則美惡妍蚩,不得頓相乖反。”
沈約洞悉詩歌聲律論和樂律論之間的相互關係:這種音樂化的詩文,就如音樂中的宮調、羽調的轉換,高低相互節制。如果前有不夠穩定而黯淡的浮聲(即上去入),則後面該有平穩而響亮的平聲與此對應。一句之中,音韻要相互區別;兩句之中,音韻高低輕重各不相同。只有很好地達到這一要旨,纔可說是詩文寫作之道。如果將文章的音韻規律,與音樂中的歌曲聲曲相比較,則其美醜優劣,道理相同,不得相互背離。其詩文音韻觀就是音樂的樂律觀之體現,詩律和樂律是自然而然的相輔相成關係,因爲他的詩論就是基於樂論,後者正是其詩論的出發點,可見其詩論和樂論的相關性和統一性。
學界對沈約所言仍莫衷一是,要麼避而不論,要麼強作解人。後者大都傾向於將“浮聲”解爲平聲,而將“切響”視爲仄聲。其實,這在當時更是一個互文式的相對概念,“若前有浮聲,則後須切響”;反之亦然,“若前有切響,則後須浮聲”。如此,魏晉時期曹子建“南國有佳人,容華若桃李”這種韻律就不足爲奇,儘管不符合日後格律詩的平仄律。這種平仄律至此已有良好的羣衆基礎,四聲二元化的平仄規範已經呼之欲出,只不過理論和實踐的探索尚未完全成熟。
從樂律來看詩律,《文鏡秘府》中以音樂的五聲對應於詩歌的四聲觀就順理成章了:“元氏曰:聲有五聲,角徵宮商羽也。分於文字四聲,平上去入也。宮商爲平聲,徵爲上聲,羽爲去聲,角爲入聲。”此可謂四聲的平仄二元化之先聲。啓功認爲這裡的宮與羽(或徵)、低與昂、輕與重,浮聲與切響就是平仄相對的兩個方面,“因爲宮商等名稱借自樂調,嫌其容易混淆,才另創‘平上去入’四字來作語音聲調的專名”。從沈約自己列舉的案例中,“可以看出揚處用的是平,抑處用的是上、去、入”。爲何揚處用平,抑處用上去入,而不是相反?沒有解釋。而對於格律詩歌的平聲韻腳偏好,王力認爲,“近體詩喜歡用平聲做韻腳,因爲平聲是一個長音,便於曼聲歌唱的緣故”。他隱約提到了仄平模式與音樂的關係,惜乎並沒有深究。
如果認識到沈約是從音樂樂律出發考察詩歌聲律,其觀點則可無疑:宮調代表主調,羽調代表屬調(及其他附屬調式)。這兩種調式的轉換常見於上下兩個樂句旋律的調式轉換中,形成屬調到主調的解決。體現在歌唱性的詩歌對句中,則是將上、去、入這三個不穩定的聲調字(類似於音樂中非主調)轉到類似於主(音)調的平聲,形成音調的解決。體現在詩歌本句中,則形成一種平聲爲主調,相對上、去、入三聲的交替與對立,類似於樂句旋律的波動起伏,達到一種基本對稱的平衡與律動,互動互節,推動韻律的發展。
朕决定解散后宫了
律詩聲律的樂律化疏解
平仄格律詩學的形成過程中,既有中國傳統詩律學和樂律學的持續影響,亦不乏日後外來的佛經梵唄唱頌歌讚的影響,且都與音樂密切相關,詩律正是藉助樂律才得以確立其理論規範。沈約一代順勢而爲,充分挖掘並利用音樂與詩歌的契合點,以樂律馭詩律,系統總結、提煉並生成其影響廣泛的格律詩學,使之成爲踵武其後的理論家和詩人普遍遵從的準則。如此,詩律更趨向音樂化了:詩句中的平仄交替對立類似於音樂旋律的起伏;詩句的上聯相當於過渡樂句,其結尾一般都處於主調主音外的屬調或其他非主音(詩律的仄聲)調式,其不穩定性總是呼喚解決到最穩定的主調主音上(詩律中的平聲),以期得到音樂化的解決――奇數行以仄韻收尾,偶數行必須以平韻收尾的定律,呈現一種對稱、對位、對偶的應答,推動語句(樂句)律動地展開,臻於一種對稱的律動的心理節奏與自然節奏的循環感與圓滿感。而古今中外的格律詩,其偶數行建構以求獲一種音樂般的語義有對稱,節奏有強弱,旋律有對位,語篇求周圓的審美效果:“宮羽相變,低昂互節;浮聲切響,輕重悉異”。沈約的詩律論恰詮釋了樂律化的詩律原理及其表徵的因果關係,形成平仄相對,輕重相交,行止互節,律動相稱地推動樂句或詩句的推演,最終求得對立統一的平衡感與完成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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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言之,古典律絕“仄→平”模式的生成正是詩律的樂律化之結果。藉助基本樂理闡釋格律詩理,可以更好地釐清古代詩歌或“歌詩”與音樂的關係,並解釋詩律何以總是藉助樂律、形成淵源有自的樂律化詩律之原因。其後的詩話詞話,仍不乏詩律與音律的互釋互通。可見,詩律正是藉助樂律才得以確立其理論規範,其聲律的樂律化與樂律的聲律化構成了中國淵源有自的音樂詩學傳統以及唐代詩歌的盛世經典。
(作者:陳歷明,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翻譯與中國文學的現代轉型研究”負責人、華僑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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